山东: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事项名称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办理依据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办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8号)。 |
受理条件 |
(一)属我委权限内受理事项;
(二)申报材料规范、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对可研报告批复后,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立项文件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符合可研批复要求。 |
申报材料 |
(各一式三份)
(一)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文件。
(二)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依据鲁环发[2010]42号)。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七)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八)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正式文件。
(二)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三)业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审批流程 |
1、行政审批管理处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2、对决定受理申请的,行政审批管理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形成批分意见,同时分发给主办和会办处室。
3、主办处室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以批准决定。
4、对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管理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批准决定书》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办理情况。 |
办理期限 |
1、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2、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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